煤矿安全规程

期次:第8671期       查看:2078

第二百零四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当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城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百零五条 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察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牒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 3 倍,并不得小于100m。

第二百零六条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据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城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第二百零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部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城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 20m,下帮至少 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城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牒层巷道及其两 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石门、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区城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側一定范围内的煤层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的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和煤层两侧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法向距离至少 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七)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巷条带瓦斯作为区防突措施:(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 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牒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 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 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 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采用预抽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城,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检验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区。检验有效时,无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50m 至少进行 2 次区城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未完待续)